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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综合宏达电子3年分红5亿 实控人遭县政府追索4000万国资

发布日期:2023-11-30 14:01 浏览次数:

  BOB半岛综合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于2017年11月09日发布最新版招股书,于2017年11月21日登录深交所,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票简称宏达电子,股票代码300726,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1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10万股。宏达电子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751.60万元,发行费用:4,284.7296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40,466.8704万元。

  数据显示,宏达电子2013年净利润近8000万元BOB半岛综合,2014年净利润1.4亿元,2015年净利润又降至7000万元,2016年净利润又增至近2亿元。公司业绩长期波动。

  据宏达电子2017版招股书显示,公司2014年、2016年未进行分红,2015年、2017年合计分红53,951.07万元。公司实控人曾继疆、钟若农、曾琛合计持有公司80%股份,曾继疆、钟若农为夫妻关系,曾琛为二人之女。也就是说,5.4亿元的分红中,实控人一家三口便获得股利分红4.32亿元。

  另外,在宏达电子2016版招股书中显示,2015年分红48,332.20万元,而2017版招股书中2015年分红49,919.07万元,两版招股书数据相差逾150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0月19日发布的攸县人民政府与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特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东机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诉称:被告湘化机公司(湘东机械)改制前系国有企业,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将湘化机公司的全部资产划拨归原告,由原告对湘化机公司(湘东机械)进行改制。

  2003年,湘化机公司向工商银行攸县支行借款本金3340万元。2011年3月31日BOB半岛综合,工行攸县支行与案外人宏达电子公司(被告电焊条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截止协议签署之日,湘化机公司拖欠工行攸县支行贷款本金3340万元、利息4110.3224万元,合计7450.3224万元;工行攸县支行同意将其对湘化机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3340万元、部分利息145万元及抵押权转让给宏达电子公司;债权转让价款为3485万元。同日,宏达电子公司向工行攸县支行支付3485万元。同年4月1日,工行攸县支行向被告湘化机公司发出《告知函》,将债权部分转让事宜通知被告湘化机公司,并表明对剩余利息债权保留追索权。

  到2011年3月31日止,欠利息41103224元。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认为,工商银行的免息部分属于国有资产,湖南省人民政府多次督促原告攸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免息。被告电焊条公司、湘化机公司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电焊条公司、湘化机公司向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返还不当得利41103224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驳回了攸县人民政府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株洲特焊、湘化机与宏达电子同属于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控制的企业。宏达电子与株洲特焊、湘东机械2013年初起,即存在超过1.3亿元大额其他应收款余额。2014年至2015年间,该类其他应收款余额虽仍有增加,且发生额较大,但新发生占用资金相对较少,资金占用主要产生于2013年之前。

  招股书显示,宏达电子全称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8日。宏达电子系由宏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股份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27日。

  宏达电子是一家主要专注于钽电容器等军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曾继疆和钟若农二人为夫妻,曾琛为二人之女,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0.00%的股份。

  宏达电子于2017年11月09日发布最新版招股书,于2017年11月21日登录深交所,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票简称宏达电子,股票代码300726,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1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10万股。宏达电子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751.60万元,发行费用:4,284.7296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40,466.8704万元。

  1.新型低ESR有机高分子聚合物电容器生产线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1,000.00万元;2.高能钽混合电容器生产线扩展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2,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2,000.00万元;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5,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5,000.00万元;4.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000.00万元;5.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投资总额8,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466.8704万元。

  据证监会2017年09月27日发布的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7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应收票据存在向关联方株洲特焊、湘东机械背书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背书转让的交易背景,与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其对应的金额是否匹配。(2)株洲特焊、湘东机械与发行人同属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存在资金调拨且数额较大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整改情况。(3)发行人股改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2015年11月发行人作为担保方新增对实际控制人之一钟若农的关联担保。根据发行人说明BOB半岛综合,上述担保在2015年11月已经终止,但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担保期限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冲突。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影响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2、2015年12月7日,株洲宏瑞、株洲宏明、天津宏湘等股东向公司增资,每股价格2.85元;2015年12月17日,天津宏津等股东向公司增资,每股价格5.85元。公司在2015年、2016年确认了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但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做纳税调整BOB半岛综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股份支付及其纳税调整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据证监会2017年09月11日发布的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形成过程及原因;(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原因、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期限、是否支付资金使用费用,相关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是否能保证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是否能保证资金安全、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结算成本费用或收取货款的情形;(3)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仍有资金往来及形成原因;(4)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清偿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重点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予以核查,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末和2015年末应收票据同比增长分别为116.53%和79.87%,应收票据增长较快主要是因为军工客户自2014年较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所致。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2015年末发行人第五大应收票据客户成都智明达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客户的真实性。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株洲宏瑞、株洲宏明、天津宏湘、天津宏津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员工持股公司的历史沿革、设立背景及原因;(2)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相关员工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BOB半岛综合、是否为发行人内部职工、任职情况、所任职务与其认缴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3)部分员工同时入股发行人的不同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宏达电子表示,2014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主要是公司归还了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的与实际控制人的往来款;2015年和2016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大主要系新股东投资款所产生的现金流入;2017年上半年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主要是公司进行分红,分红金额为4,0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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