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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BOB半岛综合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1 02:36 浏览次数:

  BOB半岛综合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6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346479)中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BOB半岛综合。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公告的《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和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7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截至2024年4月26日的总股本60,000,000股,以扣除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423,970股后的57,576,030股为基数测算,公司拟合计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金额为10,190,957.31元(含税)。

  如自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公司拟合计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金额不变,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公告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689,200股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由2,423,970股减少至1,734,770股。

  公司以2024年7月25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6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1,734,770股,即58,265,2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491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金额为10,191,171.38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次现金分红总金额差异系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所致)BOB半岛综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本次实施利润分配,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8,265,230×0.17491)÷60,000,000=0.1698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85)÷(1+0)=(前收盘价格-0.16985)元/股。

  (1)除无权参与权益分派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49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491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74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7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BOB半岛综合,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74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BOB半岛综合,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491元BOB半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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